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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就医不治身亡,医院多次篡改病历被判全责

作者:贾宝晶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次举报
2026-08-03

新生儿就医不治身亡,医院多次篡改病历被判全责

医疗纠纷中,病历是还原诊疗过程、认定责任的核心证据。如果医院事后修改、篡改关键病历,患者一方该如何维权?法院又会如何认定责任?今天我们结合一起真实案例,聊聊医疗损害中的过错推定规则。

一、案情回溯

2025 年 3 月,李某甲与刘某甲夫妇之子刘某乙出生。同年 4 月,因患儿出现发热、吐沫等症状,家属带其前往某甲医院儿科就诊,入院初步诊断为新生儿肺炎。

住院治疗期间,患儿病情持续恶化,入院次日即出现惊厥症状,后续进展为感染性休克、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损害,最终于 2025 年 5 月因化脓性脑膜炎不治身亡。

处理纠纷过程中,家属发现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多处异常。经调取医院信息科电子病历后台记录显示:患儿入院后,医护人员对首次病程记录、入院记录、抢救记录、查房记录等核心病历材料,进行了数十次超时限修改。改动内容涉及患儿面色、口唇状态、肝脾体征、抢救时间节点、用药记录等核心诊疗事实,部分关键描述与原始记录存在实质性差异。

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反映后调查核实,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明确认定医院的病历修改行为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医院整改。

后续诉讼中,法院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因双方对病历真实性存在重大争议,鉴定基础材料无法达成一致,最终鉴定程序终止,案件材料被退回法院。

二、法律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以及过错与患儿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主要涉及两大法律要点:

1. 篡改病历直接触发 “过错推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情形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本案中,医院对入院记录、抢救记录、查房记录的修改,并非对笔误的正常修正,而是对病情体征、抢救流程、诊疗措施等关键事实的实质性改动,且修改时间远超病历书写的法定时限,已经超出了 “正常完善病历” 的范畴,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篡改病历”。仅凭这一行为,法院即可直接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2. 病历失真导致因果关系举证倒置

普通医疗损害案件中,原则上由患者举证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当医院存在篡改、隐匿病历等妨碍举证的行为时,根据民事诉讼公平原则与医疗损害司法解释,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若因医院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查明因果关系,将由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直接推定其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除此之外,法院还查明医院诊疗行为本身亦存在不当:对新生儿使用地西泮、头孢曲松钠等禁用 / 慎用药物,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家属明确同意,违反了医师执业规范中的知情同意要求。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某甲医院多次实质性修改关键病历,严重违反病历管理法规,依法推定其存在诊疗过错;

· 医院用药不规范、未尽知情告知义务,诊疗行为本身存在违规之处;

· 因病历真实性存疑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结合患儿入院时病情与救治后死亡的发展过程,认定医院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1. 某甲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患儿家属药品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956349.21 元

2. 患儿住院期间产生的91129.31 元医疗费,家属免予交纳

3. 驳回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为大家梳理医疗纠纷维权的 4 个关键要点:

1. 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固定核心证据

发生医疗争议后,务必第一时间向医院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同时覆盖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封存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针对电子病历,可主动要求医院提供后台修改日志,锁定病历形成时间与改动痕迹,避免事后被篡改。

2. 病历 “修改”≠“篡改”,超期实质性改动风险极高

病历并非完全不能修改,但正常修改仅限笔误更正,且需注明修改人、修改时间,保持原始记录清晰可辨认;对诊疗事实、病情描述、抢救过程的事后实质性补改,尤其是超过法定书写时限的改动,极易被法院认定为篡改,直接触发过错推定,医院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3. 司法鉴定不是医疗损害定责的唯一途径

很多人误以为 “没有司法鉴定就没法索赔”。事实上,若医院存在篡改、隐匿、销毁病历等行为,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可以直接依据过错推定规则认定医院责任,无需依赖鉴定结论。

4. 维权合理支出可一并主张赔偿

为复印病历、刻录光盘、固定证据产生的文印费、刻录费、存储设备费等合理支出,属于因医疗纠纷产生的直接损失,可一并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

医疗安全无小事,病历真实是底线。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都应当重视病历的规范书写与证据留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作法律科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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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晶律师,联系方式17876176698 。现执业于广东华商(佛山)律所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拥有十余年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620********1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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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620********16 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