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春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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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借款纠纷一审

发布者:沈春慧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1日 889人看过 举报

2023-09-21

案件描述

原告:赵XX,住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慧,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住嵊州市。

被告:裘X1,住嵊州市。

被告:裘X2,住嵊州市。

被告:嵊州市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裘X3,系经理。

原告赵XX与被告张XX、裘X1、裘X2、嵊州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各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至2020年11月23日止的利息为13万元,合计113万元;二、判令各被告共同偿还给原告113万元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的利息(其中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慧、徐XX,被告张XX、裘X2公司法定代表人裘X3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裘X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张XX、裘X2公司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加盖公司公章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裘X3同意,系裘X2根据原告朋友要求盖章,故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13日,被告张XX、裘X2、裘X1共同作为还款人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2013年11月23日张XX向原告所借的款项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欠2019年利息1万元,欠2020年11月23日止的利息12万元。还款承诺如下:一、在2021年1月31日前将上述所欠利息13万元全部付清。二、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全部还清(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还款人”处另有被告公司加盖公章。

同时查明,2013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张XX转账100万元。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裘X3系该公司股东。

诉讼中,双方均陈述因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裘X3交好,故出借款项,还款计划中的2013年11月23日借款100万元实际于次日转账交付,借款后双方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且经协商确认尚欠2019年利息1万元及202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23日的利息12万元,此后未还本付息。

被告裘X2陈述,其与原告及其他被告相熟,系公司财务负责人,保管公司公章,且一般情况下有权对外盖章;因原告朋友要求,且当时公章恰好随身携带,故在还款计划中盖章,其认为被告公司股东裘X3会认可盖章行为。

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裘X3陈述,借款系由其出面向原告所借,但因借款转账至其母亲张XX的银行账户,故将张XX写为借款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张XX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1月24日起的相应利息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尽管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但经双方协商确认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的欠息金额为12万元,经审查,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本院可予确认,并对原告主张的2019年、2020年(2020年1月1日至同年11月23日)的欠息合计13万元之诉请予以支持。但即便债务人未按还款计划约定及时支付上述13万元欠息,原告据此主张以该13万元利息为基数计算复利,依据不足,本院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被告裘X1、裘X2在还款计划“还款人”处签字,该行为具有债务加入性质,故原告要求该二被告对被告张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法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裘X2陈述公司公章由其保管且一般情形下其可自主对外加盖公章,被告公司唯一股东裘X3对此无异议,可认定裘X3认可裘X2对外盖章以示公司整体意志。综合考虑裘X3关于借款缘由、知晓还款情况等陈述,可认定被告公司作为共同还款人在还款计划中盖章的意思表示真实,原告要求该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关于盖章未经裘X3同意,公司不予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裘X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张XX、裘X1、裘X2、嵊州市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赵XX借款本金1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11月23日为13万元,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

2、驳回原告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沈春慧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现为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各类案件,始终坚持着以法律服务客户,用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5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
1330620********50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