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春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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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与沈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沈春慧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7日 13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卢XX,男,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慧,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男,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卢XX诉被告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木材款666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该损失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木材买卖业务往来。2019年2月4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卢XX木材款66.6万元正(陆拾陆万陆仟元正),到2019年底付一半,2020年底付清”。后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诉至法院成讼。

原告陈述,其在与被告对账后,将双方之间木材交易的送货单均给了被告。因其不同意被告分期支付方式,故其在被告出具欠条当场即将欠条中的“一半,2020年底付清”划掉。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经庭审询问,被告尚欠其货款66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虽被告出具的欠条中载明“到2019年底付一半,2020年度付清”,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且现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故本院认为,被告以上述行为明确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逾期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被告就其中一半货款构成预期违约,故就该部分款项的利息起算点本院酌情调整为2020年2月24日,同时因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相应计息标准亦做调整。被告沈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XX应支付给原告卢XX货款666000元,并支付至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其中33300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算,另333000元自2020年2月24日起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沈春慧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现为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各类案件,始终坚持着以法律服务客户,用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5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