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菊珍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28日 5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2月至2023年8月间,被告单位某某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及某国家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00万余元。
【辩护过程与辩护要点】
王某近亲属在王某被逮捕之后,慕名找到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菊珍律师。黄菊珍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即刻前往某看守所会见王某,安抚王某情绪并对其进行法律辅导,分析案情走向,王某紧张的情绪得到安抚。黄菊珍律师一方面与王某家属进行沟通,说明王某补缴税款意愿,另一方面也跟检察机关沟通,说明企业的困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低限度补缴税款。又在补缴大部分税款后,帮王某成功争取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随后,黄菊珍律师提交专业的辩护意见,从定罪及量刑两方面着手,认为王某即使实施虚开发票的行为,也是迫于当时无奈之举,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大部分税款的法定从轻、减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上黄菊珍律师为王某适用缓刑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菊珍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
本案的主要辩护要点如下:
1、王某迫于无奈实施虚开发票的行为。王某所在公司在疫情期间有大量业务外派给运输车队个体户,通过微信支付方式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在支付运输车队个体户报酬之后,其需要向所在公司报销发票,但是运输车队个体户并无开票的资质,王某主观上并不想实施侵害国家税务管理秩序,也不想实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
2、王某真诚悔罪,积极补缴税款。王某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补缴大部分应纳税款,足以见其悔罪态度较好。
3、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恳请贵院对王某从轻处罚。
4、王某自愿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其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劣迹,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自愿主动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王某具备民营企业家的身份,根据“保护民营企业家”“依法少捕慎诉慎押”的当下刑事司法政策,恳请贵院对其从轻处罚。王某系民营企业家,其作为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疫情期间物资匮乏,主动担当从事防疫物资运输工作,其为公司员工正常足额缴纳社保,证明其纳税资质良好,无因偷逃税款受过行政处罚。根据“少捕慎诉慎押”“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王某从轻处罚。
6、王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王某此次犯罪情节较轻,且已经补缴税款,足以见其较好的真诚悔罪态度,社会危险性显著降低,其已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代价,人身危险性不高,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办案效果】
王某被逮捕之后,黄菊珍律师积极争取到变更羁押措施,最终为王某争取到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与承办检察官、法官积极沟通,递交专业的辩护意见,为王某争取缓刑的机会。法院最终采纳黄菊珍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至此,黄菊珍律师为王某争取到适用缓刑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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