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菊珍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30日 14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2022年10月中旬,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欲通过同案犯李某某(另案处理)违法办理贷款,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在明知他人可能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为违法犯罪活动账款进行转账的情况下,向犯罪分子提供其名下的两张某某银行卡,经查,邱某某的两张涉案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支付结算,进账流水106万余元。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
【辩护过程与辩护要点】
邱某某的家属在邱某某被刑事拘留之后,慕名找到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菊珍律师,希望委托黄菊珍律师为邱某某争取取保候审,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黄菊珍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数次与承办民警进行沟通,在黄菊珍律师的努力下,邱某某在侦查阶段成功被取保候审。邱某某本人及家属对黄菊珍律师的工作表示认可与支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黄菊珍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依法阅卷,并且在阅卷之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辩护意见,指出邱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其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可能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只是蒙受同案犯李某某的欺骗单纯认为是为办理贷款,且获利较少,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承办检察官对邱某某相对不起诉。黄菊珍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据理力争,同时耐心为邱某某提供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辅导,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黄菊珍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本案主要的辩护要点如下:
1、邱某某主观上不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邱某某提供银行账户的主观目的是办理贷款,并不知道对方是否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邱某某主观上认为自己是配合办理贷款。一是邱某某巨额债务压身;二是受同案犯李某某的蒙骗;三是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确有包装贷款事实。因此邱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自己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可能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
2、邱某某犯罪数额不大,并无获利。邱某某违法所得1000元,但邱某某垫付路费超过1000元,邱某某最终并无真正获利。
3、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邱某某在民警致电让其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后,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邱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邱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并积极赔偿被害人5000元,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5、邱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邱某某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因法治意识淡薄,加上外债压力,被李某某欺骗,误入歧途。
【办案效果】
邱某某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之后,黄菊珍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多次与承办民警积极沟通邱某某取保事宜,为邱某某争取取保候审。黄菊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递交专业的辩护意见,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黄菊珍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至此,黄菊珍律师为邱某某争取不起诉的最佳辩护效果,邱某某及家属对黄菊珍律师所做工作表示充分的认可和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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