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菊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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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有效辩护成功获不起诉

发布者:黄菊珍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4日 24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于2022年6月15日,将本人实名办理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配合提供刷脸等帮助。经查,孙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为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赃款,流水金额共计20余万元,已核实涉诈资金共计33921元,孙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辩护过程与辩护要点】

孙某某的家属在孙某某被苏州某区侦查机关刑事拘留之后,慕名找到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菊珍律师,期委托黄菊珍律师为孙某某辩护,并帮助孙某某争取取保候审,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黄菊珍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及时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委托手续,并积极多次与承办民警进行沟通,在黄菊珍律师的努力下,孙某某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黄菊珍律师第一时间向承办检察官沟通并当面递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其中指出孙某某提供银行卡中涉诈资金数额较小,且获利较小又系初犯,同时认罪认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专业意见,经过黄菊珍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黄菊珍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本案主要的辩护要点如下:

1、孙某某提供银行卡接收涉诈资金数额不大。

孙某某银行卡账户接收的被骗资金仅为2.9万余元,属于数额不大,社会危险性不高。

2、孙某某主观恶性不大,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孙某某在未经核实用卡意图的情况下,为了赚取800元好处费,将银行卡和手机(手机银行)提供给了素未谋面,并一直掩盖面容特征的“陌生人”。过程中孙某某也“陌生人”询问过用卡意图,而当时“陌生人”称是在打法律擦边球,并非违法犯罪。孙某某主观恶性不大,与那些长期多次提供银行卡转账的行为相区别。

孙某某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在整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过程中,孙某某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4、孙某某系初犯、偶犯,获利较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在该案中孙某某出借银行卡一次,获利额仅800元。孙某某在案发之前生活积极向上,为人善良,没有出现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

5、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孙某某自愿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自己的行为表示真诚悔罪。

【办案效果】

孙某某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之后,黄菊珍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多次与承办民警积极沟通孙某某取保事宜,成功为孙某某争取取保候审。黄菊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递交专业的辩护意见,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黄菊珍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至此,黄菊珍律师为孙某某争取不起诉的最佳辩护效果,孙某某因为也没有案底,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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