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菊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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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故意伤害自诉案件被驳回起诉 有效辩护助力当事人解除刑事风险

发布者:黄菊珍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7日 18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2019年8月某天下午,王某与小张(化名)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王某遂用右脚踹向小张。小张便紧紧抱住王某的大腿不让其离开,此时,小美(本案自诉人,小张妻子)在小张背后抱着小张,后三人因拉扯失去平衡倒地。经鉴定,小美轻伤一级。小美遂将王某刑事自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处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人民币数十万元。

辩护过程与辩护要点

王某在被小张提起刑事自诉之后,慕名找到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菊珍律师团队。黄菊珍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介入,积极与法院沟通并进行阅卷,查看监控及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自诉人小美自行提供的材料,并对上述证据一一核实,对全案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进行仔细审查。黄菊珍律师团队依据最新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认定自诉人小美轻伤结果与王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要点如下:

一、王某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伤害自诉人的故意

现场监控视频与言词证据可以证实王某的行为针对的是小张而非小美。本案中,根据现场监控,王某跟小张发生冲突,双方互相冲向对方准备互殴,王某刚抬脚就被小张抱住,小张抱住王某的腿别了三下之后,王某被小张别脚后站立不稳倒地,这个过程中自诉人小美一直在劝架。起身后,王某与小张又发生冲突,自诉人小美继续在边上劝架。整个监控完整地记录下王某针对小张的全过程,王某并没有任何针对自诉人小美的主观故意,更没有证据显示王某主观上有伤害自诉人小美的故意。

二、王某客观上未实施故意伤害小美的实行行为

现场监控可以证实,王某没有殴打自诉人小美的客观行为。本案中,王某小张相互跑向对方王某抬起右腿用脚踹向小张小张用双手抱住王某右腿并用力拖拽王某此时自诉人小美为拉架便跑到小张的身后用双手搂住小张的脖子向后拖拽小张意欲阻止小张打架王某因右腿被小张抱住只能依靠左腿蹬地从而保持身体平衡小张继续将王某的右腿往上掀并用力将王某向自身右侧甩出造成王某失去身体控制和平衡王某从而向自身左侧方被甩出一米多远后倒地王某倒地之后小张因为掀住王某的腿并用力将王某向右侧甩出身也失去平衡王某同时向自身右侧倒地自诉人小美因搂住小张脖子并且身体完全紧贴靠住小张自诉人小美小张腿脚相互牵绊根本无法把握自身平衡小张倒地的一瞬间也被小张一起带倒在地

三、自诉人小美受伤行为与王某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自诉人受伤是因为倒地后右侧着地导致,而这一倒地行为不是王某造成的,而是小张别王某的脚三秒,导致王某、小张、自诉人三人均失去平衡先后倒地,且倒地的过程中小张压在的自诉人身上造成的。自诉人受伤是多因一果,与王某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自诉人小美所受轻伤系意外事件,与王某的行为无关

小美所受轻伤系其在对小张拉架过程中王某右腿被小张抱住后王某无法再实施任何殴打行为的情况下小张用力将王某向右侧甩出时小张自身也失去平衡向右侧倒地小美小张带倒后受伤因此王某根本无法预见自己踹向小张的行为会造成小美小张带倒在地并受伤的损害结果

五、依据最新《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王某只是为摆脱小张的拉扯或者控制进而身体失去平衡后摔倒,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办案效果

黄菊珍律师团队通过积极与法院沟通,同时多次与办案法官核对现场监控视频,核实侦查机关与自诉人提供的案卷材料,黄菊珍律师团队始终关注最新办案指导意见,依据最新指导意见成功帮助当事人化解入罪风险,始终坚持优化办案过程趋向完美化。无论遇到多大的办案阻力,即使是自诉人旨在影响法官心证的无理喧闹,黄菊珍律师团队始终不放弃,秉持坚守法律公义信念,坚守办案流程精细化与标准化,坚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最终法院采纳黄菊珍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驳回自诉人的自诉,王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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