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菊珍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0日 34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获不起诉
【案情概况】
2021年11月至12月间,陈某某明知他人收购死蟹用于加工蟹粉,仍向他人出售死因不明的螃蟹,并非法获利。2022年11月,陈某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陈某某慕名找到黄菊珍律师,并委托黄菊珍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辩护要点】
一、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陈某某不起诉。
(一)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黄菊珍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发现,大量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的螃蟹,并通过蒸煮、拆卸加工成蟹黄蟹粉等食品出售给他人的系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而陈某某仅仅是向刘某某出售了少量的死蟹,未实施任何利用死蟹加工、制作以及销售蟹黄蟹粉的行为,且获利极少。因此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
(二)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本案中,首先陈某某并未主动向他人贩卖死蟹,而是在刘某某找到陈某某,希望可以收购一些死蟹后,陈某某才出售了少量死蟹。陈某某客观上未实施任何加工制作死蟹的行为,主观上也并非积极追求用死蟹加工蟹粉向他人出售的危害后果,是一种放任的概括故意,与积极利用死蟹加工蟹黄蟹粉的刘某某等人相比,其主观恶性显著较小。其次,陈某某的出售行为持续时间短、次数少,获利金额少。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
综合陈某某在全案中的事实及情节,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过程及效果】
(一)积极沟通提出不起诉辩护意见。接受委托后,黄菊珍律师通过阅卷,发现虽然公安机关将陈某某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陈某某仅仅是出售了少量的死蟹,且获利极少,又具有从犯、坦白及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完全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依法可以对其相对不起诉。为此,黄菊珍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承办人沟通,及时提出上述辩护观点,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二)获得有效辩护。经过审查,最终检察机关采纳黄菊珍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某确属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最终,该案在极大可能被检察机关起诉并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的不利后果下,经过黄菊珍律师的辩护,陈某某最终从检察官手中拿到了对其个人和家庭都意义重大的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对这样的无罪结果表示非常满意,该案最终获得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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