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菊珍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25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12月,同案人陈某甲经同案人陈某乙介绍,以江苏某水利工程公司疏浚航道的名义,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砂、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夜间驾驶采砂船,在长江水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并将盗采的江砂卖给陈某乙联系好的运砂船,盗采江砂共计8万吨左右,价值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委托人徐某某系江苏某水利工程公司实际负责人,被一审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徐某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实刑后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并在朋友的推荐下慕名找到专业刑辩律师黄菊珍律师,作为其二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争取缓刑。
【辩护要点】
1.徐某某本意是用吸沙船用来辅助航道疏浚,打洞松泥。主观上对非法采矿行为是一种放任的故意,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徐某某所控制的江苏某公司在与江苏省某管理处签订航道疏浚项目施工合同后,在实施航道疏浚的过程中,发现江底泥沙太硬打不动,所以徐某某的本意是叫个吸沙船过来打洞,吸一些泥沙上来,这样有利于疏浚工程的顺利进行。其对于非法采矿行为,主观不是积极主动的希望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生,而是放任了后期同案犯的非法采矿行为。
2.徐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金费用,真诚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其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及工作,从事水利工程行业已有数十年,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3.对徐某某适用缓刑,符合国家对民营企业家“慎用实刑”的政策精神。徐某某实际控制并经营三家公司,三家公司规模较大,经营良好,一直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在业界有良好口碑,为疫情中的江苏经济发展、人员就业等做出了积极贡献。若徐某某被判处实刑,将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给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带来重大负面影响。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需要紧紧围绕“六稳”“六保”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司法促进发展、稳定预期、保障民生的功能,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因此,对徐某某适用缓刑更能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
【辩护过程及效果】
(一)制定骑墙式辩护方案。黄菊珍律师在接受徐某某委托后,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及二审阶段的目标,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方案。考虑到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是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真诚悔罪,而一审中徐某某因辩称自己仅存在管理失职,一审法院未对其认定认罪认罚,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因此,黄菊珍律师在二审期间使用骑墙式辩护,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也提出另外一种辩护方案,就是认罪认罚求缓刑的辩护思路,为争取缓刑奠定了基础。
(二)积极沟通推进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本案系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保护的法益系环境资源,而犯罪后能否采取积极措施弥补损害后果,最大程度恢复被破坏的环境资源,也是该类案件量刑时考量的重点。为此,黄菊珍律师积极与二审法院沟通,积极推进该案生态环境修复评估工作,最终徐某某在二审期间全额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争取了有利的从轻处罚情节。
(三)二审成功改判获得有效辩护。经过黄菊珍律师的有效辩护,在本案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较高的不利局面下,二审法院考虑到徐某某二审认罪悔罪,且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最终依法采纳了黄菊珍律师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对徐某某依法改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案最终获得有效辩护。
4年
1次 (优于73.87%的律师)
4次 (优于89.96%的律师)
23088分 (优于97.96%的律师)
一天内
4篇 (优于98.4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