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菊珍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8日 16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初至2020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利用网络雇佣他人以帮助电商商家刷单为由,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涉案诈骗金额人民币10余万元。
【辩护要点】
1.侦查机关利用电话取证的部分被害人被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相应数额不能计入李某某犯罪数额。
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李某某诈骗牛某某、曾某某等被害人的犯罪事实,首先被害人陈述均系侦查机关电话取证,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且被害人被骗钱款的去向系禤某某的银行账户,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款项最终转账至李某某,并由李某某占有。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不能排除系禤某某本身实施诈骗,或者禤某某将卡借给其他人员使用、其他人盗用禤某某的银行卡使用等可能。
2.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张某某被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中张某某系刷单人员,其完全可以通过退款弥补自己的损失,且其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系孤证,其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数额不能计入李某某的犯罪数额。
3.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董某某被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李某某对于该笔事实的数额供述与董某某的陈述不一致,且李某某无法供述出具体的收款过程及收款人员,存在侦查机关按照转账记录的内容指供、诱供的嫌疑;其次,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收款的微信号系李某某所有并使用,无法证实系李某某收到董某某被诈骗的钱款。因此,董某某被骗数额不能计入李某某的犯罪数额。
4.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因为时间久远,记忆不清或存在偏差,但并不影响对李某某坦白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辩护效果】
(1)逐一梳理,联系退赃并获得谅解,争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同时为帮助李某某争取从轻情节,黄菊珍律师团队逐一统计被害人的信息及联系方式,指导李某某逐一联系并退回资金。最终为李某某争取到了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
(2)经辩护,诈骗金额从10万余元降为2万余元。
黄菊珍律师在接受李某某委托后,针对该案系网络型犯罪的特性,制定了专门的辩护方案,通过细致研判每笔涉案事实的相关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并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最终发现部分事实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系李某某实施。经过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检察机关承办人采纳了黄菊珍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10余万的事实不予认可,仅认定了其中的2万余元的诈骗犯罪数额。最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某诈骗金额为2万余元,李某某获得了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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