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菊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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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强奸罪被成功取保,存疑不捕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

发布者:黄菊珍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5日 34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1月24日,黄菊珍律师团队办理的刘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阶段,黄菊珍律师团队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刘某被成功取保。

基本案情

刘某与被害人系合租房的邻居。某日,刘某在被害人的房间内与被害人发生两次性关系。事发后第二天,被害人找到刘某的妻子,声称刘某对其实施了强奸,要求其给予经济赔偿。求偿未果后,被害人遂报警案发。案发后,刘某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在侦查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辩护要点

黄菊珍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公安机关沟通,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表示该案被害人智力低下,属痴呆妇女,可能系无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不可能取保候审会依法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故团队立即将辩护重心放在审查逮捕阶段及时提交不批捕意见,并找出2个重要的辩护要点:

1、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刘某与被害人前后发生的两次性关系,被害人均没有任何反抗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而是积极配合,是在双方自然的状态下发生的,刘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并未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因此,辩护人认为,刘某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存疑。

2、即使被害人存在智力缺损,也应有所区分,并结合实际来认定。智力缺损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度。重度、中度智力缺损的人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本案中的被害人对性具有一定的认知,且可以正常工作,再结合其日常表现,不属于重度、中度智力缺损,是否属于轻度智力缺损需要结合鉴定和实践来认定。

3、刘某在事发前并不知道被害人存在智力缺损。被害人的工作生活状态及日常行为举止,足以使刘某认为被害人系智力正常的妇女。且在事发前,双方对于性经历等有过正常言语交流,足以使刘某认为被害人具有基本的性认知,具有性防卫能力。因此,刘某是否明知被害人系智力缺损存疑。

办案效果

在审查批捕阶段,黄菊珍律师团队及时提交了刘某不构成强奸罪的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黄菊珍律师的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依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刘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刘某于2022年1月24日走出看守所大门,回家与家人团聚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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