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菊珍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1日 38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黄菊珍律师团队办理的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黄菊珍律师团队提出的不起诉辩护意见被采纳,李某被依法决定不起诉,免去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
李某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2021年10月某日,周某将自己盗窃所得的不锈钢钢管出售给李某,后因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李某的儿子在得知自己的父亲被刑拘后心急如焚,第一时间找到上海靖予霖(苏州)律事务所的执行主任黄菊珍律师及其团队,为其父亲李某辩护。
辩护过程
黄菊珍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李某会见,了解案件事实及李某的辩解,并且与公安机关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并获得公安机关的采纳,在刑拘的第五天李某被公安机关释放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更加强化了辩护人成功辩护的信心。在该案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后,黄菊珍律师团队继续围绕主观明知关键点提出辩护意见,继续深化辩护成果:
李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收购的钢管系赃物。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做了明确的规定,需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而辩护人经过研究后认为李某主观上并不明知所收钢管系赃物,可以进行无罪辩护,但同时考虑到涉案金额不大,如果认罪认罚也有相对不起诉的可能。故最终黄菊珍律师团队定下了进行骑墙式辩护的辩护方案。即提出李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赃物而收购的主观故意,李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以法定不起诉。但同时若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有概括的故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李某也系初犯、偶犯,已经退赃,又具有坦白、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相对不起诉。不管从哪方便来衡量,李某均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办案效果
经过大量严谨的分析工作,黄菊珍律师团队及时提交了对李某不起诉辩护意见,并当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黄菊珍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李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件辩护工作取得了最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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