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菊珍律师
功刑以专、相靖予霖
1812155458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成功取保后又获不起诉,李某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辩护效果显著

发布者:黄菊珍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1日 38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黄菊珍律师团队办理的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黄菊珍律师团队提出的不起诉辩护意见被采纳,李某被依法决定不起诉,免去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

李某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202110月某日,周某将自己盗窃所得的不锈钢钢管出售给李某,后因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李某的儿子在得知自己的父亲被刑拘后心急如焚,第一时间找到上海靖予霖(苏州)律事务所的执行主任黄菊珍律师及其团队,为其父亲李某辩护。

辩护过程

黄菊珍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李某会见,了解案件事实及李某的辩解,并且与公安机关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并获得公安机关的采纳,在刑拘的第五天李某被公安机关释放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更加强化了辩护人成功辩护的信心。在该案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后,黄菊珍律师团队继续围绕主观明知关键点提出辩护意见,继续深化辩护成果:

李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收购的钢管系赃物。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做了明确的规定,需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而辩护人经过研究后认为李某主观上并不明知所收钢管系赃物,可以进行无罪辩护,但同时考虑到涉案金额不大,如果认罪认罚也有相对不起诉的可能。故最终黄菊珍律师团队定下了进行骑墙式辩护的辩护方案。即提出李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赃物而收购的主观故意,李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以法定不起诉。但同时若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有概括的故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李某也系初犯、偶犯,已经退赃,又具有坦白、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相对不起诉。不管从哪方便来衡量,李某均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办案效果

经过大量严谨的分析工作,黄菊珍律师团队及时提交了对李某不起诉辩护意见,并当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黄菊珍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李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件辩护工作取得了最佳的辩护效果!

黄菊珍律师 已认证
  • 执业4年
  • 18121554588
  • 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8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89.9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3088分 (优于97.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篇 (优于98.48%的律师)

版权所有:黄菊珍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8513 昨日访问量:30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