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红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8日 6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本院认为,被告王XX向原告许XX借款45万元的事实,已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而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予以采信,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故本案为定期无息借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15万元借款本金之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10万元借款本金之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20万元借款本金之利息自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上述利息均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XX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借款本金15万元之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借款本金10万元之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借款本金20万元之利息自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上述利息均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
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之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3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律师点评:
每个胜诉的案件背后都是辛勤的汗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