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红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8日 4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法院认为,讼争车库的所有权登记在原告陈XX名下。原告作为产权人,对讼争车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林XX、林XX虽已搬离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XXX号XX苑X#楼XX车库,但并未与该车库的产权人即原告陈XX办理交接手续,交还原告,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请求判令俩被告立即搬离原告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XXX号XX苑X#楼XX车库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讼争车库的占有使用费,没有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林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XX、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搬离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XXX号XX苑X#楼XX车库。
二、驳回原告陈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9元,由原告陈XX负担175元,由被告林XX、林XX负担684元。
律师点评:
当事人还是非常满意的,达到了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