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福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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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河南省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连福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246人看过 举报

2020-07-27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河南省国营浚县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819号
原告A,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河南省XX,
法定代表人A,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A,该农场副厂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河南省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XX
连福宇律师,律师执业证编号:14101201410736143,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鹤壁战队队长,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鹤壁
  • 执业单位: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1410120********4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