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河南省国营浚县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819号
原告A,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河南省XX,
法定代表人A,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A,该农场副厂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河南省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XX
连福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