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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李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连福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696人看过 举报

2020-07-2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李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连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应付租金160921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0230.25元(违约金以所有逾期未付款项的25%计算,不足8000元按照8000元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以其名下的雪佛兰2017款1.5T自动锐驰版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催收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2日XX公司与李XX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对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采购价格、租赁期限、李XX应支付总金额及每期租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双方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现XX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完毕,李XX未按照合同履行其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李XX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XX公司提交的李XX身份证复印件、李XX于2017年12月22日提交的融资申请书,李XX的个人账户代扣划款授权书,李XX与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XX公司与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XX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XX公司支付148998.99元的XX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李XX签字确认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函、车辆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还款计划书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1日李XX填写《个人客户融资申请及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向XX公司申请融资雪佛兰迈锐宝XL2017款1.5T自动锐驰车辆。XX公司与李XX于2017年12月22日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HT201XXXX1222CG0037),该合同约定“第三条融资项目、租金和付款方式1、本合同项下出租人应收取的全部租金由出租人购买标的车辆的全部成本和应收取的融资收益构成。标的车辆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车辆的价款、保险、购置税、车船税等相关费用,具体融资项目见附件……。承租人应从出租人融资款项支付日的次月开始按月支付租金。第十条违反合同的处理1、“租赁期内承租人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采取必要措施取回标的车辆,或者要求承租人、保证人支付全部租金……2、当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按应付租金的1‰/天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向出租人付清全部应付租金及违约金为止;3、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发生的催收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包括采取电话催收、信函催收、现场催收、查找或控制车辆、司法催收等措施发生的费用,其中出租人进行现场催收,承租人需承担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次的现场催收费用,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及保证人(如有)结清全部租金、罚息外,承租人另需向出租人支付所有逾期未付款项25%的违约金,计算出的违约金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合同附件约定“承租人:李XX;出租人XX公司;融资车辆主要信息:雪佛兰2017款1.5T自动锐驰版,代理商XX公司;融资项目购车总额149000元,融资总额148999.99元,租赁期限36期,附加费3000元……”。同日,李XX与XX公司签订了《租赁物接收确认函》,载明:车辆上户在承租人名下进行使用,承租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给出租人,以代替实际交付。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将下列清单车辆作为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予以接受并确认承租使用。
2017年12月22日,XX公司与李XX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涉案车辆挂靠期限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同日,XX公司作为抵押权人与XX公司作为抵押人签订《车辆抵押合同》约定,本抵押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所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应向抵押人支付的全部租金、抵押人违约情况下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抵押权人为确保其合同约定的权益实现需要发生的其他费用等等。被抵押车辆主要信息:品牌上汽通用雪佛兰迈锐宝XL。落款处XX公司签章,XX公司盖章。落款时间2017年12月22日。2017年12月27日,该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
涉案车辆登记在河南XX公司名下。
庭审中XX公司确认李XX已支付五期租金,每期5191元,共计2595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租赁物接受确认函》、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据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本案XX公司在提起诉讼时既请求李XX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经本院依法告知后,其最终选择请求李XX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不选择请求解除《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其余诉讼请求不变,该行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不告不理”民事诉讼原则,本院只对XX公司自主选择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而对其未选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进行审理和裁判。
XX公司与李XX之间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XX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融资款购买了指定车辆出租给李XX,李XX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李XX仅支付5期租金后,便不在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规定,XX公司请求李XX付清应付租金160921元(5191元/期×36期-已偿还25955元=16092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XX公司请求李XX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车辆融资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2、当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按应付租金的1‰/天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向出租人付清全部应付租金及违约金为止;”第3款约定“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发生的催收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包括采取电话催收、信函催收、现场催收、查找或控制车辆、司法催收等措施发生的费用,其中出租人进行现场催收,承租人需承担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次的现场催收费用,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及保证人(如有)结清全部租金、罚息外,承租人另需向出租人支付所有逾期未付款项25%的违约金,计算出的违约金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从以上约定可以看出,在《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若承租人李XX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应按应付租金1‰/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而在出租人XX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李XX结清全部租金、罚息的情况下,李XX应承担逾期未付款项25%的违约金。现XX公司并未选择解除合同,故其请求李XX承担全部未付租金25%的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李XX已将案涉车辆办理抵押登记用以担保上述债务,该抵押已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对XX公司请求将该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李XX未支付的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租金160921元;
二、XX公司有权对在雪佛兰2017款1.5T自动锐驰版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8元,由XX公司负担864元,由李XX负担3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福宇律师,律师执业证编号:14101201410736143,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鹤壁战队队长,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鹤壁
  • 执业单位: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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