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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误工费吗,听听律师怎么说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1125人看过举报


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的收入状况确定,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即使受害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务工和劳作,因事故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损失,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22年,李某(68周岁)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薛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李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薛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被诊断为颈椎骨折、颧弓骨折等。薛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出院后,李某起诉要求薛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5.8万余元。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提出受害人李某已逾6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李某则称自身属于农村工匠大工工种,其作为农村建筑技术人员,常年从事农村建筑,该劳务收入确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该事实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另外,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建筑劳务取得的收入作为主要家庭收入合理合法,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李某提交的村委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存在一定的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李某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超过60周岁,但法律并未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的收入状况确定,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李某关于其可以自食其力的主张不违反常情常理,李某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8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有一观点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不应予以支持。现实生活中,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人,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务工和劳作,如果不幸发生了侵权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导致其收入减少,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也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客观上有失公平。

从本案来看,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李某,仍具有劳动能力,并以自己劳动能力取得报酬,其因事故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损失,依法予以支持。当然,在认定误工费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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