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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认定超期,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听听律师怎么说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174人看过举报


魏兴宁律师表示,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超期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剥夺其获得合法赔偿的权利,劳动者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获得相应赔偿。

 基本案情:

 李某系鑫某诚公司劳务派遣工,被鑫某诚公司派遣至某能源分公司下属某煤矿工作多年。2013年7月9日,李某在某煤矿工作期间突然摔倒受伤,被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多次至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8月5日,李某妻子刘某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因超过一年时限未予受理;2015年3月9日李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因不符合仲裁受理范围未予受理。2015年4月13日,李某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之诉,在法院释明后,李某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后李某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对二审判决不服,李某提起再审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另,2017年6月26日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某脑出血致偏瘫,伤残等级为三级;其癫痫发作,系脑出血并发症,伤残等级为六级。2、高血压为被鉴定人基础性疾病,是基底节出血的主要原因,工作环境、身体疲劳等是本次基底节区出血的促发因素,参与度为30%,肢体皮肤擦伤是本次脑出血后肢体活动受限摔伤所致。3、目前需要长期护理,达到完全护理依赖程度。李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

 争议焦点及认定:

一、关于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问题。

李某之前是依据劳动合同关系提起的工伤保险待遇之诉,本次诉讼是基于侵权关系提起的诉讼,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亦不属于一事不再理。

二、关于适用法律问题。

李某在工作期间受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但在李某工伤认定申请超期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剥夺其获得合法赔偿的权利,李某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获得相应赔偿。

三、关于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问题。

李某与鑫某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能源分公司下属某煤矿工作多年,某煤矿系用工单位,鑫某诚公司系用人单位,因此某煤矿、鑫某诚公司应对李某损失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某煤矿系非企业法人,属于某能源分公司内部组织,故某能源分公司应对某煤矿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在某煤矿工作期间摔倒受伤,经鉴定,虽然高血压为李某基础性疾病,是基底节出血的主要原因,但工作环境、身体疲劳等是造成其基底节区出血的促发因素。李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后,本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造成李某工伤认定超期,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对此用人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酌定某煤矿、鑫某诚公司对李某各项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某能源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697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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