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赵某某、倪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保险免责条款为禁止性法律规定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裁判要旨:
对于保险人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格式条款,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应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并不当然对私法上的民事合同产生影响,更不产生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效果。因此,对于该种情形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仍需进行提示,但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案情回顾
案件审理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本案适用的是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76条、第10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8)宁020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2018年10月23日)
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民终1147号民事判决(2018年12月26日)
原审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2民再8号民事判决(2019年5月28日)
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再23号民事判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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