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黄浦区某公房内有户籍人员7人,分别为洪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承租人为王某6(其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去世),洪某某为王某6之妻,王某1系王某6之女,王某2系王某6之妹,王某3系王某2之女,王某4系王某6之弟,王某5系王某6侄女,其中王某3、王某4、王某5定居国外。洪某某和王某1起诉要求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其所有。
刘律师接受王某2、王某3的委托代理本案,通过调查令查明王某1、王某4、王某5曾作为某处私房动迁的被安置人员。洪某某未提供证据曾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王某3早年出国读书后定居。庭审中洪某某等举证王某2的丈夫曾通过公房出售政策购买公房故其属于享受了福利分房,我方答辩该房屋的购房人、享有工龄人、产权人均为王某2丈夫一人,不能以此证明王某2享受了福利分房,王某2自60年代迁入户口后居住至结婚,户籍从未迁移,故符合同住人条件。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系争房屋中可以取得征收利益的为承租人王某6和同住人王某2。
一般来说,承租人可以分得的份额大于同住人,但前提是基于房屋的来源与承租人相关、且承租人对房屋管理贡献多,原告方亦主张王某6作为承租人多分,但本案中王某6与房屋来源无关,系原承租人(王某6、王某2之母)去世后,经家庭协商变更王某6为新承租人,该房屋即使在承租人变更后亦由王某2与王某6共同管理(分担公房租金和维修成本、平分出租收益)。故我方答辩:王某2和王某6地位相当,承租人与房屋来源无关,两人均长期不居住在系争房屋,在征收前房屋对外出租,户籍在册人员中无实际居住人、搬迁人,故主张根据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按照承租人、同住人一人一份的原则分配全部征收补偿利益。
一审判决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由王某6的继承人即洪某某、王某1和王某2各取得一半,完全实现均分,每一块钱均一分为二,最后承租人比同住人多得了0.01元。此后洪某某、王某1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综上,此类案件需综合户籍、居住历史、住房福利沿革等多重证据,进行系统性主张与抗辩。律师代理工作中,应着重梳理当事人的居住轨迹与福利取得情况,紧扣认定标准,方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刘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