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房都具有福利性质,为2000年前职工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分配所得,是不能通过遗嘱指定新承租人。不过有一小部分公房不属于分配所得,而是通过购买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房屋,对于承租人的变更有特殊规定。对于公房承租权的购买,本市早在90年代就有《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试行办法》,之后于2019年发布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以上两个文件都规定一些符合规定的公房可以通过有偿转让的形式取得,即通过房管部分审核、交易中心办理手续的方式变更公房的承租人,通过这种方式取得承租权的公房承租人实际是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购买来的公房属于财产性质而非福利性质。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者其户籍迁离本市的,可以由其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继续承租,但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继续承租的个人可以由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指定;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未指定的,可以参照财产继承顺序确定”,即认可继续承租的个人可以由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指定,故此类公房是可以由承租人订立遗嘱指定新承租人,要注意的是通过遗嘱指定新承租人,既要符合遗嘱的法律规定,也要确保指定的新承租人只能一人且须具有本市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