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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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公助房算不算福利分房,主要看产权人出资的比例

作者:刘颖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2次举报

根据上海市政府在1984年发布的《上海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试行办法》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是指在区城建部门组织领导下,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利用各区私房比较集中的棚户简屋基地,联合各方面的人力、物力,翻建多层或高层住宅后,再以优惠补贴的价格,出售给原来的私房户和建设单位职工。从性质上来说,属于私房,交清房款后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又有别于一般的私房,要看是否用了单位的补贴,根据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的意见“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如果购买联建公助房自行出资的比例少于一半,多数会被排除今后作为公房同住人资格再分得其他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附:上海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是指在区城建部门组织领导下,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利用各区私房比较集中的棚户简屋基地,联合各方面的人力、物力,翻建多层或高层住宅后,再以优惠补贴的价格,出售给原来的私房户和建设单位职工。

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联建公助”建设住宅的领导,负责审核本区城建部门提出的“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方案,批准拆除建设基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监督和指导区城建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办事。

第四条 “联建公助”建设住宅,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改建规划,尽可能成街成坊地进行,不得见缝插针。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地段和近期重点改建地区组织“联建公助”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来实施。

第五条 “联建公助”建设住宅纳入市计委批准的系统单位自建住宅计划的,按自建住宅规定办理。竣工数统计入自建住宅数内。

“联建公助”建设住宅不纳入市计委批准的系统单位自建住宅计划的,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司或局)批准,批准文件报送市计委,抄送建设银行。建设资金和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建设资金存入建设银行,接受监督。竣工数单独统计,不纳入自建住宅数内。

第六条 建设基地在市批准的非重点地区改建规划范围内的,由区城建部门审核发建筑执照。建设基地在市批准的地区改建规划范围外的,由区城建部门提出改建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核。市规划局必须在一个月内审定,逾期未予批复的,区城建部门可以核发建筑执照。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上海市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按照设计图纸和建筑执照施工。不得擅自扩大翻建范围、变更图纸或改变使用性质。住宅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房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住宅,方可出售使用。

第八条 “联建公助”建设住宅需要配置的公共建筑、绿化和街坊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区城建部门向市计委编报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由地方财政投资。街坊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需要增设的知青商业点,由经营单位按建筑实体成本投资。

第九条 拆除私有棚户简屋,应参照市房地局规定的估价标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房主。拆除夹杂在私有棚户简屋中间的零星旧公房,经区城建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征询房管部门意见。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按国家规定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不另行补偿。否则应按照市房地局规定的估价标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拆除其他单位房屋的,由建设单位与被拆单位在区人民政府主持下,参照《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第十条 “联建公助”住宅出售以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实体成本确定出售价款。售给建设单位职工的住宅,个人承付出售价款的百分之六十,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承付的价款最高不要超过一百二十元,其余部分由建设单位补贴,售给被拆私房户住宅,不超过原居住面积的,个人承付出售价款的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建设单位补贴;超过原居住面积,其超过部分按售给建设单位职工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售给被拆私房户的居住面积,一般与其原居住面积相等。原居住过于拥挤的,可酌情增售面积;原居住过于宽敞的,在自愿基础上可适当减售面积,减售部分,可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价款三分之一的补贴。被拆公房或私房中的原承租住户,原则上参照私房户售给住房。被拆私房户中属于私房落实政策的占房对象,应视同原私房户售给住房,所需补贴费用向其工作单位结算。

第十二条 个人承付的购房价款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付清。分期付款的,首次必须交纳应付款的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经建设单位与购房人订立还款协议后,由购房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代扣代缴。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为五年,准予延长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联建公助”住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所有权属购房者所有。分期付款购买的“联建公助”住宅,须待应付款交清后,房管部门再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四条 个人购买的“联建公助”住宅,可免征契税,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免征三年房产税;土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个人购买的“联建公助”住宅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

第十六条 “联建公助”住宅的管理,在房屋所在地区街道和房管部门指导下,由住户自行组织起来实行民主管理,严禁乱拆乱建和占用公共部位。“联建公助”住宅的修理,在出售后两年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在竣工交付使用一年之内由施工单位负责)。两年以后的日常维修,室内部分由住户自行负责;公共部位和外墙、屋顶、上下管道等,可委托房屋维修队承包,费用由住户按建筑面积分摊。房屋所有人应按月预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四分的修理费,专户存入银行,以备需要。

第十七条 对经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批准拆除房屋、但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的被拆除户,可按照《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区城建部门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拆除违章搭建部分等处罚,强制拆除违章搭建部分以料抵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刘颖律师,法学硕士,合伙人律师,执业前曾在房屋征收基地、房管部门、物业公司任职,擅长各类房产纠纷,包括房屋征收纠纷、公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行政诉讼、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