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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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在征收之前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使用或者经营的,次承租人能否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

作者:刘颖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5次举报

有的公房承租人在征收之前就将房屋出租他人使用或者经营,房屋实际使用人(次承租人)不是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但因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属于一般租赁合同纠纷,依照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对于居住公房的转租,次承租人如果在合同期未满时因房屋被征收而无法继续租赁房屋,根据合同中违约责任向出租方主张。

对于非居住公房的转租,相对就复杂了,如果在房屋被征收时合同仍在履行期内,因房屋被征收,并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于征收可能产生的争议没有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次承租人对以下几部分可向承租人要求补偿,1、停产停业损失,次承租人无法继续在房屋中进行生产经营,出租方也无法出租房屋产生收益,就是说对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来说,都有停产停业的损失;2、设备迁移费、不可恢复设施设备的补偿,因征收实际会产生搬迁费、不可搬迁的设备补偿,可能需要有评估报告作为依据;3、装修部分的补偿,根据装修的时间和实际投入,可酌情要求补偿。但以上补偿均不可能超过征收中对承租人的补偿,在对承租人的补偿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刘颖律师,法学硕士,合伙人律师,执业前曾在房屋征收基地、房管部门、物业公司任职,擅长各类房产纠纷,包括房屋征收纠纷、公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行政诉讼、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