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时,公房承租人去世,户内人员需要确定签约主体,依据的规定是《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具体内容为:关于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一致的,由征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即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未协商一致的,由评议机构组织协商(一般由经办人、物业公司、居委、调解员共同参与),如果能协商一致的,当场签好委托确定签约主体,之后的签约、签结算单均由签约主体完成,但领款还是需要全部户内人员同意才可以,并非得到签约代表资格就能领取征收利益。如果协商不一致的,由公房出租人确定签约代表,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规定(《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 》)确定顺位: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a.原承租人的配偶;b.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c.原承租人的父母;d.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