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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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区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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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选房单形式确定产权调换房屋订购人的行为是否可视为就征收补偿利益分割达成了协议?

作者:刘颖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4次举报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需要填写选房单,选房单是为了确定产权调换房屋订购人的书面材料,根据其格式显示并不要求所有人员签名,如果选房单上仅为部分被人员签名,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全体人员已就分割达成一致,仅凭选房单不能视为全体人员就相关征收补偿利益达成了协商。

   要证明全体人员就征收利益分配达成一致,基本都采用家庭协议的形式,全体人员在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就征收利益分配、款项发放到某个或者某几个账户达成一致,全部签字后协议人员人手一份、征收部分留存一份,有的征收部门还采用录像录音或者人民调解员参与等形式以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家庭协议一旦签订征收利益的分配就会按照协议,因此家庭协议的约定要明确、不能由歧义,尤其协议是其中一方拟定的情况下,其他人要谨慎审阅内容,并且要确保在了解补偿利益全额的基础上才能签订。


刘颖律师,法学硕士,合伙人律师,执业前曾在房屋征收基地、房管部门、物业公司任职,擅长各类房产纠纷,包括房屋征收纠纷、公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行政诉讼、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