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代伟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3日 12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PD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PD公司支付卿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8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058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5434元;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卿某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卿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一审法院按2015年重庆市社平月工资5175元认定不当,应按其同岗位月工资1500元认定或按2015年社保缴费基数2843元确定卿某的工资标准。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卿某二审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1、被告PD公司向原告卿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3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3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575元、医疗费182.07元、鉴定费及检查费11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050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5434元;
2、驳回原告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卿某负担。
(二)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卿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院评判如下:
卿某到工地第二天即受伤住院,PD公司与卿某均不能证明卿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结合卿某工伤是2015年12月26日受伤,一审法院按重庆市2015年社平工资5175元/月确定卿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并无不当。PD工伤上诉请求按其同岗位月工资1500元或按2015年社保缴费基数2843元确定卿某的工资标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PD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PD公司负担。
三、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当事人是由第三人进行招聘的,与上诉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生效,上诉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因当事人入职一天即受伤,双方均不能举示工资支付凭证,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所以法院只能按照当年的重庆在职职工的平均公司进行确定。
在我们生活工作中受伤,如果自己不能判断是否构成工伤,可以联系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同时也可以由律师根据受伤的实际情况,给出一个工伤赔偿标准,如果和用人单位协商不好,也可以由律师上诉至法院,为您争取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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