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4日 1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市公安局内设机构以自已名义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应当将市公安局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王某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错列为被申请人,市政府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的规定告知变更,直接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复议决定不当,属于程序瑕疵,但该程序瑕疵对王某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立生实际影响的。” 的规定,本院确认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XX人民政府作出的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