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4日 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A受伤后,于 2021 年 5 月27 日在赤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7月10日出院,共计44 天。2021年11月25日,赤壁楚南法医司法鉴定所接受王A的委托,对王A的伤残程度、误工 (护理、营养) 时间进行鉴定。2021 年 11 月 25日,该鉴定所出具鄂赤壁楚南鉴XX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王A的伤构成实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 10%;
2.建议误工时间90 天,护理时间60天,营养时间120 天(皆从伤日计算)。王A已支付鉴定费 1410 元。B咸宁支公司已垫付医疗费 18000 元,芦已垫付医疗费27088.1 元。
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A 6766.5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