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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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被告负担抚养费

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22日 1080人看过 举报

2024-05-22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 2020 年 5 月左右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后恋爱,2021 年 6 月 16 日登记结婚,2021 年 11 月 7 日生育一女陈XX。婚后已为人夫、为人父的被告无责任心,孩子自出生基本由原告一人照顾,被告不仅不帮助原告照顾孩子,还毫无主见,对其母亲言听计从。婚前被告父母承诺的给原、被告的婚房,婚后被告父母仍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婆媳同一屋檐下,因为家庭琐事矛盾重重。原告母亲不远千里来照顾原告,被告母亲也与其发生矛盾,并多次想撵走原告母亲,原告为了家庭和睦只得劝母亲回家。2022 年 1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及其母亲再次发生矛盾,原告无奈在晚上 11 点多带着孩子坐车回辽宁老家,被告及其母亲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骂原告,并致电原告母亲,说不想过就离婚,甚至诬陷原告偷孩子。其后孩子需要打疫苗,原告向被告要孩子的出生证明及身份证号码,被告母亲拒不提供。被告母亲不识大体、斤斤计较的蛮横霸道行为以及生活中的种种琐事令原告难以忍受,最终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 2022 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无任何好转,原告仍带着女儿在娘家生活,夫妻感情无和好余地。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婚生女陈XX由原告王某直接抚养至十八周岁止,由被告陈某负担抚养费 196672 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本年度抚养费 12292 元,此后于每年 11 月 7 日前给付下一年度抚养费,逐年付清),并享有探望权;

律师名:吴武林 执业律所: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2201110564109 执业年限:15年 个人简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1421220********09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