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吴武林律师代理李某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精准抗辩破 “无效合同腾退” 诉求,助当事人保住住房并免担占用费
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因 “违法用地建房” 导致合同无效引发的连锁纠纷,核心围绕 “合同无效后房屋是否需腾退、占用费是否需支付” 展开,涉及违法用地认定、合同无效后果分配等关键问题,具体事实脉络层层递进:
1.违法建房与合同签订:2014 年 7 月,原告周某某与赤壁市羊某某茶场签订《征地协议》,受让 126㎡“茶园林地” 用于建房(林地性质明确),仅于 2014 年 9 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林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便与李某某合伙建成七层住宅楼。2015 年 6 月 30 日,周某某、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二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李某二以 17.5 万元购买该楼一单元三层房屋,付款方式为 “定金 7 万 + 余款分两年付清”,办证费用由李某二承担。
2.履约与前期诉讼:合同签订后,李某二及其父亲累计支付购房款 12 万元,装修房屋并入住至今;因周某某、李某某始终无法办理房产证,李某二未支付剩余 5.5 万元。2023 年,周某某、李某某以 “李某二欠付房款” 为由起诉,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 1281 民初 1986 号生效判决:认定案涉土地为林地,未经林业部门审批不得建房,案涉房屋属 “不可自由转让房产”,《房屋销售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驳回原告诉求。
3.本次诉讼启动:2025 年,周某某、李某某转而以 “合同无效需返还财产” 为由,再次起诉李某二(案号:(2025) 鄂 1281 民初 1770 号),诉求为:1. 判令李某二腾退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2. 支付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实际返还日的房屋占用费(1000 元 / 月);3. 诉讼费由李某二承担。李某二为保住住房、避免额外损失,委托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吴武林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应诉。
二、案件核心争议点
结合原告诉求与被告抗辩,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 **“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配”**,亦是吴武林律师代理工作的突破核心,具体拆解为三大关键问题:
1.合同无效后,原告能否主张 “腾退房屋、恢复原状”: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应返还取得的财产”,主张李某二需腾退房屋;需论证 “房屋已装修入住多年,恢复原状无可行性” 及 “原告自身违法建房的过错是否影响其返还请求权”。
2.被告是否需支付 “房屋占用费”:原告主张 “李某二占用房屋多年,应按 1000 元 / 月支付占用费”;需论证 “原告对房屋无合法物权(违法建房未取得土地证),是否有权主张占用费”,以及 “占用费主张是否与原告违法建房的过错相冲突”。
3.原告是否应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装修损失:被告李某二抗辩 “原告明知林地不能建房仍出售,存在欺诈,应返还 12 万元购房款并赔偿 12.0673 万元装修费”;需结合原告过错程度,论证该抗辩主张的合法性,形成 “原告诉求不成立 + 被告反向权利主张” 的闭环。
三、吴武林律师的核心代理工作
作为李某二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吴武林律师围绕 “否定腾退诉求、驳斥占用费主张、反向主张原告责任” 的核心目标,开展了 “事实锚定 + 法律拆解 + 证据支撑” 的精准代理工作,具体体现在五方面:
1. 锚定生效裁判基础,切断原告诉求根源
吴武林律师首要动作是强化 “合同无效 + 原告违法建房” 的既定事实,以生效判决为盾,直接削弱原告诉求的合法性:
?梳理(2023)鄂 1281 民初 1986 号生效判决核心内容:明确 “案涉土地为林地,未经林业审批不得建房,房屋不可自由转让,合同无效”,庭审中当庭提交该判决原件,强调 “原告对合同无效存在根本过错 —— 明知林地不能建房仍建设、出售,且至今未补正审批手续”;
?反驳原告 “合同无效即需腾退” 的片面主张:指出原告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时 “选择性忽略条款后半段”,该条款同时规定 “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原告回避 “自身过错” 及 “房屋已装修无法返还” 的关键事实,诉求缺乏完整法律依据。
2. 拆解 “返还财产” 边界,论证腾退诉求无可行性
针对 “腾退房屋、恢复原状” 诉求,吴武林律师从 “物理可行性 + 法律公平性” 双维度展开抗辩:
?物理层面:恢复原状无可能:收集李某二房屋装修的完整证据(装修合同、材料采购发票、施工照片、装修费用明细 12.0673 万元),当庭展示 “房屋已加装吊顶、定制橱柜、铺设地板,且入住近 10 年”,说明 “恢复至 2015 年毛坯状态需拆除全部装修,不仅造成 12 万余元损失,还可能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属于‘不能返还或无必要返还’情形”;
?法律层面:过错分配否定原告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过错方赔偿损失”,强调 “原告是违法建房、违法售房的始作俑者,被告作为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知晓林地审批细节,无明显过错”;若支持原告腾退诉求,将导致 “原告违法获利(收 12 万房款 + 收回房屋)、被告双重损失(失房款 + 失住房 + 装修损失)”,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说服法院认可 “腾退诉求不合理”。
3. 直击 “占用费主张” 违法性,彻底驳斥该诉求
针对原告 1000 元 / 月的占用费主张,吴武林律师从 “物权合法性” 根本问题切入,直接否定原告的权利基础:
?原告无合法物权,无权主张占用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林地转为建设用地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指出 “原告未办林地审批、未取得土地证,房屋属违法建筑,其对房屋不享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无权向他人主张‘占用费’—— 相当于‘违法者向合法使用者索要费用’,于法无据”;
?对比类案强化抗辩:检索 “违法建筑占用费不予支持” 的类案裁判规则(如湖北地区类似案件),当庭说明 “司法实践中,违法建筑的建造者主张占用费,法院均以‘无合法物权基础’为由驳回”,进一步强化抗辩说服力。
4. 反向构建 “原告责任” 证据链,形成抗辩闭环
吴武林律师并非仅被动防御,而是主动收集证据,反向主张原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抗辩更具说服力:
?购房款证据:整理李某二及其父亲 2014-2019 年的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条共 12 万元),证明 “被告已履行主要付款义务,原告无理由拒绝返还”;
?装修损失证据:提交装修公司出具的《装修工程结算单》、材料供应商发票、装修工人证言,明确装修费用 12.0673 万元,且该损失系 “因原告违法卖房导致合同无效” 直接造成,原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反向提问:针对原告 “‘我们只是没办证,房屋能住就该收占用费’” 的主张,当庭反问 “若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需拆除,原告是否会赔偿被告的装修和房款损失?”,凸显原告只主张权利、不承担责任的双重标准,强化法官对原告过错的认知。
5. 庭审聚焦 “过错分配” 核心,引导裁判思路
庭审中,吴武林律师避免陷入 “合同无效细节” 的纠缠,始终将焦点锁定在 “原告的核心过错” 上,形成清晰的裁判引导:
?归纳过错对比表:当庭向法官提交 “原被告过错对比” 清单 —— 原告过错:①未经林地审批建房;②未取得土地证售房;③明知房屋不可转让仍签订合同;被告过错:①未严格核查土地手续(属一般过失),清晰展示 “原告过错是根本、被告过错轻微”;
?关联法律原则:结合《民法典》第一条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的立法目的,强调 “法律不应保护原告的违法利益,若支持其诉求,将变相鼓励‘违法建房售房后再以合同无效收回房屋’的不诚信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最终促使法院认可 “原告诉求缺乏合法基础”。
四、裁判依据
法院审理本案时,完全采纳吴武林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1.实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立法目的):明确法律保护 “合法权益”,原告 “违法建房售房” 行为不属合法权益范畴,其诉求不应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果):认定 “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需考虑‘能否返还’及‘过错责任’”,案涉房屋已装修无法恢复原状,且原告存在主要过错,故不支持腾退诉求;同时因原告无合法物权,驳回占用费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林地保护):作为事实依据,确认原告 “未办林地转建设用地审批” 属违法,房屋建造基础不合法,进一步佐证原告诉求的不合理性。
1.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因原告未提交 “房屋可合法腾退、自身无过错” 的证据,且被告提交的付款、装修证据充分,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生效裁判事实认定):采纳(2023)鄂 1281 民初 1986 号判决确认的 “合同无效、原告违法建房” 事实,无需另行举证。
五、最终判决结果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作出(2025)鄂 1281 民初 1770 号民事判决,全面采纳吴武林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如下:
1.驳回全部诉求:驳回原告周某某、李某某“判令李某二腾退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支付 1000 元 / 月房屋占用费” 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2700 元,由原告周某某、李某某全额承担(被告无任何费用支出);
3.上诉权利告知: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原告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吴武林律师通过 “锚定生效裁判、拆解法律边界、反向主张责任、聚焦过错分配” 的全流程精准代理,实现了三大核心成果:一是帮助李某二保住已入住近 10 年的住房,避免 “无家可归” 的困境;二是为李某二免除了自 2015 年起的 “房屋占用费”(按原告诉求计算累计超 11 万元);三是通过反向举证,为李某二后续主张 “返还 12 万元购房款 + 赔偿 12.0673 万元装修损失” 奠定了坚实基础。案件代理充分体现了吴武林律师在 “违法建筑相关纠纷” 中的专业洞察力 —— 既懂 “合同无效后果” 的法律适用,又能结合 “过错分配、物权合法性” 等关键维度构建抗辩体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核心权益。
吴武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