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0日 17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 年 2月 17日,原告郑X、王X与被告A公司赤壁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下称合同) 5 份,约定: 郑X、王X买受A公司赤壁XX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赤壁市XX 5 幢 1单元 5-12、5-13、5-14、5-15、5-16 号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分别为39.97 平方米、39.97 平方米、35.17 平方米、35.17 平方米、39.97平方米,商品房单价均为每平方米 5672 元,总价分别为226709元、226709 元、199484 元、199484 元、226709元;上述商品房仅作商业使用;付款方式均为首付加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交付期限均为 2013年3月 30日前,由出卖人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向买受人交付;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日,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即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郑X、王X主张其在与被告签订上述合同后,即按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共 XXX 元,并提交二人向A公司赤壁XX公司支付上述 5 间门店购房款的发票复印件 10 张,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同时双方当庭一致认可,双方签订合同时同时约定,原告买受门店前 3 年由公司统一对外招租,在此期间免租金,3 年后交付,期限届满后,被告已于 2016
年年底向原告交付上述 5 间门店。
原、被告双方因 5个门店 (商铺 )、1 套商品房的买卖事宜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商铺、商品房的价格、价款支付期限及方式、交付期限、办证期限及逾期交付、逾期办证等违约责任的约定,均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郑X、王X按约定向被告A公司赤壁XX公司支付购房款及办证税费,被告虽向原告交付了商铺及房屋,但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协助办证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湖北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壁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完善原告郑X、王X买受的位于赤壁市XX市场 5幢1单元 5-12、5-13、5-14、5-15、5-16.5幢2单元 5-2-8 号商品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相关条件,并提交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被告湖北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壁XX公司支付原告郑X、王X逾期 (协助) 办证违约金 12999.87 元;
三、被告湖北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壁XX公司返还其代收原告郑X、王X的办证相关税费 86934.8 元;
四、被告湖北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壁XX公司赔偿原告郑X、王X代收办证费用利息损失、律师费损失共 2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