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27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12 月,被告做生意需资金周转找原告借款,原告认为与被告是好朋友就同意借款。原告分别于 2022 年 1月9 日分两笔转 10万元给原告,于 2022 年1月 11 日分两笔各 12000 元、18000 元转给被告,被告收到原告借款后,于 2022 年1月 9 日向原告出具了10 万元的收据,于2022 年 1月 11 日向原告出示了 30000 元的借条,并约定 2022 年 1月13 日将本息还清原告。被告收到原告借款后,只还给原告部分钱,剩余 71000 元未还给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某欠款7064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