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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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庾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海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与被告庾XX、山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瓯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被告庚XX和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赵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庾XX、XX公司、XX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31584元、施救费500元及维修期间的原告租车费损失1000元;2、判令被告XX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4日02时20分许,被告庾XX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晋都西路中XX前由北向南倒车时,将原告驾驶的沿晋都西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号小型轿车撞损,导致原告车辆损坏严重。事故发生后,经侯马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庾XX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责任认定书作出后,被告拒不对原告车辆进行维修。被告涉事车辆虽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但拒不根据投保金额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等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实际产生施救费500元,实际支出车辆维修费131584元,车辆维修期间原告因租车代步实际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损失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赵XX各项损失共计1303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赵XX对被告庾XX、山西XX公司、建瓯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海庆律师,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5034563040。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运城
  • 执业单位: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820********4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