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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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XXX投资管理中心诉被告山西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海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市XXX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XXX)诉被告山西XX公司(以下简称新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完整提供公司从2017年6月3日至提供之日的工商内档供原告查阅、复制;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提供公司从2017年6月3日至提供之日的财务账簿、审计报告、资产清单及资产所有权属证明(包括不限于土地证、房产证及设备的权属登记证)和资产抵押情况说明等文件供原告查阅、复制;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完整提供公司的股东会议记录、原始会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被告所有公账的全部银行流水)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供原告查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XXX向被告新XX公司投资了XXX元,并于2017年6月3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但被告至今为止,从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提供过任何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数据供原告查询,原告也从未获得股东分红的权利,原告因查询无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案中,原告XXX作为新XX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复制被告新XX公司的的工商内档、财务账簿、审计报告、资产清单及资产所有权属证明和资产抵押情况说明等文件及股东会议记录、原始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已明确向被告新XX公司提交要求查阅会计帐薄并说明目的的书面申请,且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未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XXX投资管理中心的起诉。
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深圳市XXX投资管理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海庆律师,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5034563040。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运城
  • 执业单位: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820********4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