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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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曲XX诉被告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海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曲XX诉被告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9日,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现金2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十日内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拒不归还。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视为被告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予以佐证。
结合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9月29日,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23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于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曲XX现金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借款人:高XX”。后经原告的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分文。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于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属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催要后,被告理应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及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海庆律师,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5034563040。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运城
  • 执业单位: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820********4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