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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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高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赵海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376人看过 举报

2020-06-1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与被告高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XX、张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20日被告高XX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分文未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被告高XX、张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原告提交了被告高XX出具的借条一份,即“今借到杨XX现金叁万元整(30000)(月息2分),借款人高XX,2015.1.20”。原告提交的借条,注明了出借人、借款人、金额及利息等,证据要件形式合法。二被告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复制件一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制件一份,证实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0日,被告以自己开办的五金店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被告高XX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双方在借款时明确约定月息2分,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虽现已离婚,但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XX、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XX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海庆律师,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5034563040。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运城
  • 执业单位: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820********4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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