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梁XX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杨XX的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杨XX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梁XX受被上诉人杨XX委托,代为办理向XX厂(山西XX公司)投资事宜,而非原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原判决认定的2013年5月7日这一天上诉人梁XX向被上诉人杨XX借款100万元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被上诉人杨XX想投资XX厂,但其是运城XX公司总经理,属于国有企业公职人员,不方便亲自出面,由于本次投资数额巨大,怕别人知道了说钱来路不明,遂委托上诉人梁XX代办本次投资事宜。从2013年6月10日起,上诉人每月收到XX公司支付的2万元投资收益后,随即就将该款项转给被上诉人,先后转了13笔投资收益,共计26万元整。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上是委托代理关系,上诉人梁XX并未从中受益,一审中证人张X出庭作证也予以证实了相关的事实。由于公司经营出现了问题,并未将100万元返还给上诉人梁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应该按照委托代理关系审理,而不应该按照借贷关系进行审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赵海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