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林某,女,1985年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89年出生于吉林省,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吉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楼学敏,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李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万XX、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楼学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以来,徐某1、金某等人(均已判决)在网上组织人员充当“外宣”、“客服”、“培训”、“财务”、“客服主管”等角色,成立诈骗集团,并通过X群进行联络。该诈骗集团分工明确,由金某担任“团长”,后由徐某1接任,通过语音聊天平台建立专门的频道,由“外宣”在X网站大量发布虚假招聘兼职信息,引诱被害人下载X语音聊天平台并推送到徐某1等人建立的专门频道,再由频道内的“客服”和“培训”人员以办理入职手续、培训为幌子,谎称需要收取相关费用才能分配工作,分步骤诱骗被害人交纳入会费、工号费、马某、培训费等费用,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累计非法获利约一千万元。
被告人林某在该团伙中担任“客服”,通过该团伙组建的群对前来应聘的被害人进行接待讲解,以介绍工作办理入职为名,要求被害人交纳入会费、工号费、马某等费用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等人共计人民币55178元。现其家属已将被告人林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向公安机关退出。
被告人李某在该团伙中担任“客服”,采用上述相同方法,骗得被害人姚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3513.5元。现其家属已将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向公安机关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支付宝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电脑下载件,电话记录说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林某、李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林某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李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万XX提出被告人林某系初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家属已经退赃2万元,认罪、悔罪态度好,已经怀孕四个月,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楼学敏提出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家属已经退赃2万元,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楼学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