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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罪一审争取缓刑

发布者:楼学敏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951人看过 举报

2022-11-09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XX,男,1995年12月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布依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罗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8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楼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XX使用“XX”聊天软件中昵称为“X”(ID:X)的账号,冒充女性身份吸引被害人张某与其联系,后通过微信聊天软件联系的方式,以交男女朋友为由取得被害人张某信任后,虚构生病、没有钱吃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185元。

同年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王XX在金华市××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被告人王XX处扣押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只。现被告人王XX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300元并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被告人王XX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的证言,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账号信息,探探账号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归案经过,被告人王XX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300元,由扣押单位返还被害人张某;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只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楼学敏律师,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从业多年,一直以解当事人之惑,答当事人之疑,维当事人之权,护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
1330720********7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