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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争取缓刑

发布者:楼学敏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4031人看过 举报

2022-11-09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90年12月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家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6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女,1968年1月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XX、项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X,男,1987年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广东省普宁市。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6月4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傅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6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张X、杨X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楼XX、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朱XX、项X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傅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XX明知张某收取纺织类的货物信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仍将手中代理出口的不可退税的纺织类货物信息倒卖给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张某等人将这些货柜信息匹配各地进出口公司抬头用于骗取出口退税,退税金额达(人民币,以下同)1099754.45元,被告人张XX从中获利10000余元。

2、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X为了获取利益,在明知顾某(另案处理)将不可出口退税的信息用于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仍然将手中代理出口的不可退税的纺织类货物信息交由顾某进行订舱出口,并将顾某处获取的利益用于抵扣运费,后顾某将上述货物信息倒卖给张某用于骗取出口退税,退税金额达8573932.7元,被告人张X从上家顾某处获得退佣265950元。

3、2017年以来,被告人杨XX明知张某、李某1等人收取纺织类的货物信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仍联系万某、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二人处购买上述不可退税的纺织类货物信息后,赚取差价后倒卖给张某、李某1等人匹配各地进出口公司抬头用于骗取出口退税,退税金额达1851105.78元,被告人杨XX从中获利25000余元。

被告人张XX于2019年12月2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X于2019年11月1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XX于2019年12月28日抓获归案。

现被告人张XX涉案税款1099754.45元、被告人杨XX涉案税款1851105.78元、被告人张XX及杨XX作案工具手机二只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XX、张X、杨XX均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张XX1万元、被告人张X26.595万元、被告人杨XX2.5万元。

被告人张XX、张X、杨XX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X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均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张X、杨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陈某、顾某、范某、李某1、李某2、万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2018年退佣明细表,2019年退佣明细表,表格,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清单,QQ聊天记录,退税表格,银行流水,手机数据硬盘,电子数据光盘,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张XX、张X、杨XX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张X、杨XX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中被告人张XX、杨XX数额巨大,被告人张X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XX、张X、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X、张X、杨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X、张X、杨XX均系初犯、偶犯及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求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张XX、杨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X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950元、税款人民币2950860.1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XX、杨XX作案工具手机二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楼学敏律师,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从业多年,一直以解当事人之惑,答当事人之疑,维当事人之权,护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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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720********7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