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学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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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王XX等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楼学敏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8日 465人看过 举报

2022-09-08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许XX,女,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现住浙江省义乌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XX,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

被告:王XX,女,193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女,1961年9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被告女儿。

原告许XX为与被告王XX、王XX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楼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2021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王XX、王XX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2、依法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义乌市XXXX村集聚105平方米高层权益面积【证号:X】过户至原告名下(价值XXX元);3、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王XX、王XX为亲姐弟关系,2021年2月23日,原告许XX与被告王XX经义乌市XX不动产有限公司居间签订了佛堂镇XX村集聚高层权益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转让王XX户已经在律师事务所做了赠予见证的权益平方105方,总价款XXX元。原告在签订买卖合同当天通过儿子许XX交通银行账户转入被告王XX账户分两笔一笔50000元,一笔950000元总共100万元作为原告购买权益面积定金,并由被告亲笔写了定金收条予以确认,并由被告王XX、王XX及被告王XX的子女在律师事务所做了视频见证及赠予合同等材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两被告在权益证下发后15日内必须过户至原告名下,后登记在被告王XX名下的权益证下发后因被告王XX、王XX家庭内部矛盾关系迟迟未履行过户义务,原告多次通过居间方督促两被告要求过户,被告迟迟推诿。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XX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王XX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有意见。被告王XX和原告是不认识的,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在收条上签字过,钱也没有收到,王XX105平方的权益证也没有给王XX,王XX除了105权益之外没有其他住房,现在住在敬老院,而且本案所涉的105平方中可以转让的也只有75个,其他30个是不允许转让的。和原告的事情要王XX负责任的,上面也没有王XX五个子女的签字,不能把这房子卖掉。

原告就其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

证据一、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王XX签订105平权益面积买卖合同并约定权利及义务的事实,买卖合同上面没有王XX的签字;

证据二、交通银行账户个人客户交易清单及定金收条一份,证明被告一已于2021年2月23日收到原告支付105平权益面积买卖合同的定金100万元的事实,定金收条上王XX也没有签字捺印过;

证据三、赠与合同一份及视频一份,证明王XX转让105平方的处分权是基于王XX的赠与而获得,且证明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证据四、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集聚置换权益档案证明一份,证明王XX、王XX老早取得权益平方,但迟迟不肯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被告王XX的质证意见:证据一、100万元没有收到过,也不知道,买卖合同没有签字过,不知情;证据二、定金收条上也没有签字过;证据三、赠与合同上面王XX的名字是叫别人签字的,因为王XX不会写字,手印是王XX自己的。赠与合同是王XX与子女生气时所为,现在反悔了,要拿回房子;证据四、有异议,权益证都没有给王XX,怎么会让他去卖房子。

被告王XX就其所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均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3日,被告王XX(甲方、卖方)与原告(乙方、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将义乌市XXXX村权益面积(105平方米,该权益面积所有权人王XX)的出售给乙方,权益面积的成交价为人民币110万元,该权益证过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甲、乙双方同意于15日内到相应部门办理权益证所有权转移手续,将权益证办理至乙方名下。乙方同意在签订合同后向甲方支付100万元整作为定金,另10万元权益过户当日支付。合同还对其他一些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给被告王XX定金5万元,于2021年2月25日支付给被告王XX95万元。因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权益证过户手续,遂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系由被告王XX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的款项也由被告王XX收取,故本案合同的出卖方应是被告王XX。原告主张被告王XX系受被告王XX委托出卖涉案权益,被告王XX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王XX签订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原告与被告王XX2021年2月23日签订的合同,于签订时生效。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王XX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履行过户手续,被告至今未履行,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王XX出卖的权益面积非其原始取得,且其至今没有其名下的权益证,故原告要求被告王XX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王XX不是涉合同的出卖方,故原告要求被告王XX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许XX与被告王XX2021年2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许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50元(已减半),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楼学敏律师,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从业多年,一直以解当事人之惑,答当事人之疑,维当事人之权,护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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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720********7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