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吕XX诉被告贾XX、义乌市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吕XX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吕XX负担。
楼学敏律师
发布者:楼学敏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吕XX诉被告贾XX、义乌市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吕XX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吕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