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鑫律师团队
陈泽鑫律师团队
浙江-杭州合伙人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千问民法典》普法版(61-80)

作者:陈泽鑫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03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66次举报

61. 处理民事纠纷,是否可以适用习惯?

答:《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说,习惯是指在长期的过程中逐渐养成的、一时不容易改变的行为、倾向或社会风尚。在我们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存在多种多样的民事活动,而《民法典》不可能包罗万象,因此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依照法律,但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也可以适用习惯。但需注意的是,因公序良俗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的普遍认同,故适用习惯的前提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大额消费行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小明九岁了,已经可以出去买雪糕了,但是小明在暑假期间想玩游戏,用自己的零花钱买了一部智能手机,价值 1999 元,第二天被妈妈发现了,去手机店要求退货退款,但是手机店以货物已经售出,没有质量问题,概不退换,手机店的做法正确吗?

答:不正确,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小明虽然已经 9 周岁了,但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自主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买雪糕。他花费1999 元买手机的行为与她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需要妈妈的同意或追认。本案中,小明的妈妈已经拒绝追认,因此手机店需要退款。

6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接受赠与?

小明后来主动向妈妈认错,爸爸为鼓励他,买了一部电脑送给小明,小明看到电脑说,不要,我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要这么贵的东西!那么小明可以接受爸爸送的礼物吗?

答: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赠送电脑的行为属于纯获利益不需要支付对价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

 

64.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确定?

答:根据社会生活实际,《民法典》从两个维度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界定,一是根据年龄,即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根据具体行为能力,即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并非只有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力更生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5. 谁可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没有监护顺序的限制?

小明今年 6 岁,他的父母在一场事故中不幸遇难,谁可以成为他的监护人?有没有监护顺序的限制?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小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经小明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愿意担任其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都可以担任小明的监护人。对于监护顺序,第一顺序是小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为小明的兄、姐;第三顺序为其他个人或组织。换句话说,小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健在并具有监护能力的,首先应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如果小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者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则应由小明的兄、姐监护;如果小明没有兄、姐或者兄、姐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则由小明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

其监护人。

 

66. 充错的话费能要回来吗?

小王在手机 APP 上充话费,因不小心按错号码,将话费充到小李的手机号码上了,小王能要求小李返还话费吗?

答:小王可以要求小李返还话费。《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小王错按号码导致话费充错,小李取得话费没有任何依据,小王作为受损一方可以要求小李返还相应话费。

 

67. 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产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小红因其父死亡,一直和祖父母共同生活,后来其母与李某某结婚,小红 14 周岁时升入某高中,为方便上学,随其母居住,但周末仍回去和祖父母一起居住。两年后,其母去世,小红遂回到其祖父母家中生活。因小红系未成年人,其父母生前经济收入丰厚。小红个人名下亦有存款、房屋等较为贵重的生活用品。小红祖父母与李某某就小红的监护权发生争议,问小红的抚养权应该归谁?

答:应该归小红的祖父母,因为小红一直和祖父母一起居住,并未和李某某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继子女关系,且小红的母亲已经去世,即使形成继子女关系也归于消灭,考虑到小红名下的巨额财产,不排除李某某争夺小红抚养权的目的是想控制其名下的财产,因此,抚养权归于祖父母比较合适。

 

68. 监护人的资格能否撤销?怎么撤销?

小红的祖父母依法取得了小红的监护权,但是在监护期间并未对小红尽到抚养、教育的职责,且大量转移、侵吞小红的个人财产,小红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在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实施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因此本案中,小红的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红祖父母的监护资格,由人民法院重新指定监护人。

 

69. 孤儿的监护人由谁承担?

10 周岁的李新新由于父母双亡,又无其他亲戚朋友可以作为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新新作为孤儿应该由谁行使监护权?

答: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其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即李新新在父母双亡、又无其他抚养人的情况下,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当承担起监护职责。

 

70.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电影《何以为家》中,十二岁的男孩赞恩向法官状告他的亲生父母,原因是,他们给了他生命,却在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方面严重缺位,导致年仅 12 岁的赞恩以瘦弱的肩膀承担了无数生活的重压,问:赞恩的监护权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应该如何解决?

答: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能指定或者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7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小毛和小美是同班同学,今年都是 7 岁,有一个周末。小美到小毛家玩儿,小毛将妈妈价值不菲的金项链送给了小美,小毛妈妈要求小美返还已经被小毛送出的金项链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小毛妈妈要求小美返还已经被小毛送出的金项链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民法典》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毛今年 7 岁,小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小毛送出金项链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小毛送出金项链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小美取得的金项链应当予以返还。实践中,为了避免伤害到孩子之间的友谊,建议家长智慧处理此类问题。

 

72. 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如何处理?

张三欠王五 100 万元。除了家里的一套房产之外,张三没有其他财产。为了逃债,张三与李四商量,张三给李四打个欠条,并与李四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然后双方去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过户。张三与李四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房屋过户登记是否有效?

答:本案是典型的债务人与第三人合谋逃债问题。第一,张三与李四并没有真实的借款关系。第二,基于虚假的借款关系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同样是虚假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张三与李四为逃避债务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基于虚假抵债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关于房屋过户登记的效力,房屋过户登记是基于以房抵债协议,张三与李四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骗取房屋登记部门的过户登记,一旦确认了张三与李四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无效,作为债权人的王五可以要求房屋登记机关撤销房屋过户登记。

 

73. 被宣告死亡人再次出现的,其婚姻关系怎么处理?

李寻欢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妻子孙小红与阿飞相恋,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李寻欢突然归来,孙小红与阿飞的结婚登记手续是否有效?

答:孙小红与阿飞的结婚登记手续有效,孙小红与阿飞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李寻欢被宣告死亡,其与孙小红的婚姻效力已经终止,且孙小红已经再婚,即使人死而复生,其与孙小红的婚姻并不能自行恢复。若李寻欢在归来时,孙小红并未再婚且愿意恢复与李寻欢的婚姻关系,他们的婚姻关系才能在李寻欢的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自行恢复。

 

74. 被宣告死亡人再次出现的,其子女被人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是否

依然有效?在李寻欢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其未成年子李小民依法由其妹妹李新凤收养,后李寻欢突然归来,主张该收养关系未经其同意,该收养关系是否依然有效?

答: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因此,李寻欢不得主张该收养关系无效,李新凤与李小民的收养关系有效。

 

75. 法人的债务如何承担?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法人公司丙,现丙公司欠付丁公司 100 万元贷款,该债务如何承担?

答:因丙公司是独立法人,应以丙公司自有财产清偿,股东甲乙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即使丙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欠付丁公司的债务,甲乙作为股东,若出资额实际到位,公司成立后没有抽逃出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76. 原法人的行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法人公司丙,丙法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后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齐某后,法人登记并未变更,此时,李某仍然以丙公司的名义与善意的戊公司签订合同,该法律后果丙公司需要承担吗?

答:丙公司承担合同义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戊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丙法人需要承担该法律后果。但是造成丙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李某追偿。

 

77. 生命权和身体权的区别?

学生赵某和同宿舍的钱某素有嫌隙,赵某寻到毒性药品多次少量投放于钱某的水杯,致使钱某慢性中毒最终死亡,赵某侵害了钱某的那些民事权利?

答:赵某侵害了钱某的健康权、生命权,但并未侵犯侵犯钱某的身体权。因过错导致他人死亡,为生命侵权;因过错破坏他人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为健康侵权;身体权则主要指人肢体、器官不受侵害的权利。本案中,钱某中毒,导致身体机能受损后死亡,即健康权和生命权受到侵害。

 

78. 未经本人同意照片被用于广告,是否侵权?

罗青青到虞美人写真影楼拍摄了一组私房照,该影楼未经罗青青同意,擅自将该照片出卖给某图片出版社,该影楼侵犯了罗青青的哪些民事权利?

答:影楼侵犯了罗青青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肖像是指人的身体形象在其他载体上的再现,本质是他人能够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再现,与本人建立连接,肖像侵权必须满足擅自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以及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罗青青私房照涉及个人肖像和隐私,该影楼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带有隐私的肖像图片,构成对本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79. 网络上散播隐私,辱骂他人是否侵权?

赵大川将自己在公司的竞争对手胡小欢的婚外恋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并且发表了一连串的侮辱性词汇,导致胡小欢被旁人指指点点,赵大川侵犯胡小欢哪些民事权利?

答:侵犯了胡小欢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名誉侵权要求实施侮辱、诽谤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且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本案中,赵大川虽然发布的是真实情况,但是该情况属于胡小欢不愿他人知道的个人隐私,且赵大川使用侮辱性词汇,是对胡小欢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侵权。

 

80. 好意施惠是否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赵大川和胡小欢重归于好,一日,胡小欢将要去上海出差,孙为赔罪允诺可以免费送其到姜营机场,谁知当天赵大川临时有事,胡小欢只好一人独自前往机场,导致误机。问:赵大川对胡小欢有没有违约责任?

答:没有,赵大川口头允诺免费送胡小欢去机场这一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目的是增进情谊,具有无偿性的特点,并未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好意施惠约定的违反,并不产生合同责任。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从成立以来一直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发展探索及改革,现已建立了先进的管理体制及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