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1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本案为刘畅律师办理。陈某某与刘某某、赵某、赵某某、赵某二五人共同投资两家餐饮店。陈某某与刘某某代表五人与某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约定五人店面以加盟形式与某公司合作,陈某某支付了加盟费。五人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占股比例,五人签字、两家店面加盖了公章。五人均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因款项争议,导致合伙无法继续。某公司依据加盟协议向陈某某主张加盟费,法院支持并强制执行完毕。其他四名合伙人不同意向陈某某支付该加盟费,陈某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胜诉结果:刘畅律师代理后,梳理五人的合伙关系以及合伙比例,请求法院判令解散合伙并要求其他四名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向陈某某支付加盟费。其他四名合伙人均以其不应承担该款项进行答辩。经律师代理,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陈某某诉讼请求,本案胜诉。
办案机关: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一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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