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1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本案为刘畅律师办理。曹某某因胜诉判决对大庆某房地产公司、张某某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局查封房屋一套。案外人张某二系张某某儿子,对本案查封房屋提出执行异议,称案涉房屋系大庆某房地产公司对其抵账财产,其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张某二诉至法院,曹某某委托刘畅律师代理案件。
胜诉结果:刘畅律师代理后,对于张某二的请求进行答辩。提交曹某某诉大庆某房地产公司、张某某的几审胜诉判决、曹某某购房凭证作为证据,并对于张某二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及观点进行反驳答辩,答辩张某二并非房屋的合法使用、所有人。案件经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一审、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支持全部律师意见,驳回了张某二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一审)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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