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本案为刘畅律师办理。郑某某于1996年开荒10.2公顷土地后登记在自己名下。郑某某向信用社贷款,截止到2010年2月5日,共欠信用社本息76267.11元。2010年2月5日,信用社与郑某某商量以房屋、林地使用权抵债,双方达成初步意向,郑某某在《土地及房屋抵债合同书》上签字,信用社并未加盖公章,也未再找郑某某实际履行该合同。后张某某找到郑某某,称信用社要求郑某某将房屋过户给张某某,郑某某相信是信用社行为,将房屋向张某某过户。多年后张某某又称信用社要求郑某某将土地向其过户,郑某某未配合,并想要回土地。
胜诉结果:因近年土地价格暴涨,郑某某找到刘畅律师,想要回土地,并欲支付张某某部分款项。刘畅律师认为本案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信用社并未在《土地及房屋抵债合同书》中签字,也未将该权利转给张某某,该合同不成立。尽管张某某垫付了郑某某的欠款,郑某某并没有将土地向其转让的意思表示。本案诉讼后,经律师及委托人共同努力,经两审法院公正判决,支持了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机关:黑龙省逊克县人民法院(一审)
黑龙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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