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2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本案为刘畅律师办理。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邢某某伙同其父亲共同收水稻,在将水稻加工变现后未支付粮款二百二十余万元,且拒不交代钱款去向。二人在没有大米可销售的情况下,要求马某某转款十九万元。认定受害人数四十余人。邢某某父亲在九个月期间,往返澳门35次,滞留时间184天,且成为澳门赌场会员,并且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罪轻结果:刘畅律师在阅卷后认为,前后两项均指控邢某某无根据,邢某某对于事件的参与程度不高,未全程参与经营程序,只是根据其父亲的指令进行工作,未参与款项去向问题,没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本案做无罪辩护,并做罪轻假设推定辩护。本案最终结果:邢某某父亲被追究二百二十余万元款项的刑事责任,被判刑十一年,罚金五万元。最终经努力,邢某某仅对其中的十九万元负刑事责任,系从犯。邢某某仅被判刑一年,罚金一万元,罪轻辩护成功。
办案机关: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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