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1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本案为刘畅律师办理。委托人高某某因受到两人共同举报,称高某某擅自挪用某合作社资金,被逊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逊克县公安局认为高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高某某紧急委托刘畅律师代理案件。
无罪结果:委托人委托之初只要求是否能争取缓刑结果。刘畅律师代理案件后,经对事实反复斟酌,决定按照无罪策略辩护,在侦查阶段介入辩护。刘畅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有利证据及相关证据线索。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及有利证据、线索,检察院采纳了刘畅律师的律师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侦结束后,刘畅律师继续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及有利证据、线索,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畅律师在该案中申请的异地阅卷是黑龙江首例异地阅卷案件。该案在当地影响重大。该案获得京师全国刑事委员会“无罪辩护奖”、“2020年全国十大案例”荣誉。
办案机关:逊克县公安局(侦查)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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