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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孙X、孙XX诈骗罪

发布者: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3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洪系哈尔滨市XX、哈尔滨市道里区宏源通信服务部、哈尔滨XX公司、哈尔滨XX公司、哈尔滨XX公司、哈尔滨XX公司等六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上述六家公司于 2015年4月2日分别与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公司”)签订了《社会渠道网点代办业务协议》和《社会渠道网点代办业务补充协议(实名登记)》并约定了代办业务范围、代办酬金和违约责任

2015 年2月至9月期间,孙洪从淘宝网上购买公民身份信息并伪造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在其妹妹被告人孙和妹夫被告人孙喜的帮助下,用伪造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其经营的上述六家公司的名义向中国XX公司申请移动电话卡共计18667张,骗取中国XX公司开户酬金223620元。上述移动电话卡售出后被他人201571日至20151111日期间用于骗取中国XX公司上网流量169,974,693.8M,给中国XX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527,800

2016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将孙洪、孙喜抓获。

辩护意见】

金正勋律师作为孙X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主观上只是想获取被害单位酬金,并无占有流量价值的主观故意更为重要的是现无证据证明三被告人与套取流量的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络,且起诉书认定移动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数额仅有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元;被告人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孙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元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洪、孙、孙喜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虛构事实,骗取中国XX公司开户酬金,数

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

成立,但认定三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有误,应纠正。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客观,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孙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被告人孙、孙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

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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