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08月23日 17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内0702民初****号
案情简介:本案为许晨律师代理的一审案件。2014年5月,原告文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海拉尔区某小区部分墙体的加固工程交由被告某公司施工。工程完工后,原告文某向被告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被告某公司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亦未向原告文某移交内页资料。原告文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开具发票并移交内页资料。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属于发包方的合同权利,亦属于承包方的合同附属义务,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的,相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开具发票。工程内业资料是反映施工过程的重要载体,也是竣工验收及备案的重要资料,承包方负有向发包方提交工程内业资料的义务。故,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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